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9示范合同文本).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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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9示范合同文本).doc7.8 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该变更指令和相应的变更图纸及说明由总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总包人公章后发出,分包人应按该变更指令执行。
8.2 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增加由总包人承担,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按本合同6.3款约定。
8.3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7天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JTS_T 163-1-2021 港口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第1部分 集装箱码头.pdf,经总包人核实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4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 总(分)包项目经理
9.1 本合同的总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总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总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的范围:
(1)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合同约定由总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目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3)代表总包人就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务(本授权第(1)项约定的事务)进行协商,代表总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与本工程有关会议;(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5)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往来函件,总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总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总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分包人;(6)代表总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7)代表总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指示和指令(总包人的指示和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总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总包人公司公章)。 但未经总包人盖章同意项目经理不得以总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总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9.2 经总包人同意总包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将部分管理性事务授权给具体管理人员,但未经总包人盖章同意,不管是项目经理还是具体管理人不得以总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总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9.3 总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提供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按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费用的1.5倍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9.4 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同意。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分包人对分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9.5 总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总包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项目经理,总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关于总包项目经理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总包人义务
10.1 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10.2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10.3 向分包人提供 份施工图纸。
10.4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产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5 有关总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
第十一条 分包人义务
11.1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应尽到一个有经验施工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人。应注意而未注意,或怠于通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总包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总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批复。分包人应按总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分包人不能按总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总包人仅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本分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目标进行审核,不免除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责任。
11.3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交通、施工噪声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11.4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总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1.5 分包人不得以总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1.6 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行转包或再分包。
11.7 有关分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
1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12.2 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分包人应配合总包人进行验收。
12.3 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工期不顺延。
12.4 分包工程经竣工合格后,分包人应当在7天内向总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2.5 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 。
1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3.2 总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由分包人与发包人核对,总包人给予配合。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数量为准。
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总包人后 10 天内,总承包人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13.3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 。
14.2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总包人予以配合。索赔成功后,总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14.3 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提供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14.4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总包合同的索赔程序以及时限提起索赔,并给总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合理期限,配合总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索赔。若总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则分包人也不能向总包人提出索赔。
14.5 关于工程索赔的其他约定: 。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
15.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15.3 总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确认,均不免除分包人对材料、设备应承担的质量、工期责任。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无论是否履行了质量确认手续,总承包人均可视需要进行抽查或送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如发现不合格的,总承包人将禁止分包人使用,分包人须无条件清货出场,并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送检费用,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发包人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视为总包人办理的保险。
16.2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6.3 关于保险或担保的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与风险
17.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7.4 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8.1 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总包人和分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8.3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总包人的要求在15天撤出施工场地,分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后,双方按合同条款结算工程价款。
18.5 分包人再次分包、转包合同的,总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解除合同,分包人并向总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30%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
18.6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每延误一日,应向总包人支付 元/天违约金。如果给总包人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
18.7 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拒绝修复或经两次修复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总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并向总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30%违约金。如果给总包人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
18.8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经总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的,总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向总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总价30%违约金。如果给总包人造成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总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按损失予以赔偿。
18.9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10 如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总包人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18.11 分包人未能按13.1款约定期限向总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分包人认可总包人出具的结算结果;若总包人涉及对结算资料重新整理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并且分包人还需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12 分包人违约而应赔偿总包人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包人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更换分包人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诉讼费、总包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送达费、公证费等。
18.13 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
19.1 总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19.2 关于争议解决的其他约定: 。
20.2 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直接送交的,以受送达方或其他有权签收的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拒绝签收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或快递信件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收件人拒收的,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其投递员记载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0.4 同时以第20.2条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通知的,以最先送达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0.5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其他内容
21.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苏J19-2009 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21.2 其他需要约定的情况: 。
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总包人: 分包人:
地址: 地址:
174.路基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交底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